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结合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学校全体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四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六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党员干部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二)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六)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人员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人员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七)禁止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规模及有关承诺等。
第八条 报告经本人签字后,按如下方式报送:
(一)校领导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一式三份,分别报所在党总支(支部)、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
(二)其他人员一式一份,报所在党总支(支部)。
第九条 操办丧葬事宜实行事后报告,其他事宜实行事前和事后双报告。事前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之前,事后报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支部)负责对报备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报告情况适时抽查,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校纪委对各党总支(支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汉江师范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2.汉江师范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
3.汉江师范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