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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出台制度加强自身权力运行监督 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

作者: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 2018-04-18

近日,省纪委监委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各级纪委监委自身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对加强自身权力运行监督,确保纪委监委严格、公正、文明执纪执法作出规定。

加强纪委监委自身权力运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加强纪委监委自身权力运行监督,对象涵盖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内容是:各级纪委监委及其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使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措施的情况;以及行使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权力的情况。

始终在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纪委监委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以及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以及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对同级党委交办、转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件和案件办理情况等,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坚持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监督执纪、调查处置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监察调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各级监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委负责,并接受监督。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自觉接受人大对监委的监督

认真落实监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法律规定。各级监委要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的,监委要按规定如实答复。

加强纪委监委内部监督管理和权力运行制约

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内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审查调查专题会、案件审理专题会等集体决策制度。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分工实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各环节分离。规范工作程序,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设计,发挥相互制约和监督作用。

严格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各级纪委监委使用审查调查措施,要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严格依纪依法实施。审查调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审查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变更对象和事项。在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要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要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按照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决防止、纠正和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委监委要强化自我约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回避、保密安全、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相关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视情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监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实现监委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各级监委对调查对象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对监委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监委要依法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委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纪委监委工作的监督

拓宽人民群众监督纪委监委的渠道和方式。各级纪委监委要通过依法公开、新闻发布会、报刊网站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纪委监委工作有关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建立纪委监委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意见制度,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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