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鄂纪发[2010]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教育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各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本委机关各室:
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六项配套制度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纪委(盖章)湖北省高校工委(盖章)
湖北省监察厅(盖章)湖北省教育厅(盖章)
湖北省预防腐败局(盖章)
2010年12月31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决策监督,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各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高等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本办法所称全省各高等学校是指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高等学校所属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任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四)涉及学校政治稳定和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六)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四)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五)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评估;(七)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八)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班子成员的配备;(九)重要拟定项目立项;(十)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十一)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收支总额5‰的追加或调整;(十二)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十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项;(十四)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十五)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和实施;(二)学生工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五)工资、津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学校安全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七)学校行政工作奖惩事项的决定;(八)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九)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的拟订、调整和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在年度预算收支总额l‰一5‰的追加或调整;(十)超过年度预算总额l‰以上、5‰以内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十一)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十二)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十三)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对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的情况;(二)“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权限界定的情况;(三)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四)建立决策前咨询、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决策督办制度的情况;(五)建立集体决定制度的情况;(六)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的情况;(七)建立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
第七条对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二)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方案产生程序;(三)依照规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情况;(四)依照规定应当经过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经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情况;(五)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情况;(六)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应当列席会议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及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的情况;(七)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八)有无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九)决策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案的情况。
第八条对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的情况;(二)决策执行主体有无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的情况;(三)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报告情况;(四)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报原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的情况(五)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六)进行决策后的评估与报告。
第九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公开制度。.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按规定可以公开的,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制度。高等学校所属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校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校级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党委书记对本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在校党委和行政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本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对全省各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大宗物资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资金预算、审计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是指单件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生活用品及设备、后勤补给等物资。
第三条各高等学校建立由校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资产管理、审计、财务、工会、后勤等部门参加的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大宗物资采购实施全程监督。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或监察室(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对物资采购申报审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二)采购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情况;(三)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情况;(四)临时急需补充采购项目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及报批、研究同意采购的情况;(五)采购项目经过项目论证的情况;(六)采购项目的审核确定情况。
第五条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的情况;(二)按规定不需要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项目,由高等学校自行进行招投标采购的情况;(三)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况;(四)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五)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采购的情况;(六)招投标采购结果执行的情况;(七)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问题。
第六条对物资采购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招投标内容签定采购合同的情况;(二)采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三)采购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四。)物资购入后,归口管理部门按物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的情况;(五)采购物资技术含量较高,应当‘聘请专家参与验收的,专家验收的情况;(六)对采购物资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整改的情况;(七)采购项目后评价情况。
第七条对物资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资采购预算审计的情况;(二)采购资金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情况;(三)根据采购验收意见书拨付项目资金的情况;(四)物资采购决算审计的情况;.;(五)采购资金是否存在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现等问题。
第八条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通过派员驻点、现场监督、合同审定、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廉政保证书管理制度。订立物资采购合同时,采购单位、供货单位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物资采购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政保证书在校内公开。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廉政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大宗物资采购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校范围内或对社会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情况备案制度。大宗物资采购的申报报告、项目论证、审批意见、招标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资金预算、决算审计意见、资金拨付等情况报本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每年对全校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每年对全省各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对监督管理不力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设计变更、质量验收、资金结算、建档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的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和生活福利附属用房、校舍维修、装饰、设备安装、绿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各高等学校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基建规划、财务审计、后勤管理等部门参加的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联席会议主席或负责人由校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本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规划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高等学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立项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情况;(三)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情况;(四)规划项目实用耐用、保质节资、节能环保的情况。
第五条对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项目的情况;(二)申报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情况;(三)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四)需要请专家论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的情况;(五)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和工程结算办法确定的情况;(六)核准或审批项目符合有关审核规定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的问题。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的情况;(二)按规定无需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项目,由高等学校自行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三)按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况;(四)招投标中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问题;(五)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六)有无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的情况。
第七条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情况以及实施监理的情况;(三)建立材料验收制度的情况;(四)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五)设计、施工变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情况;因变更涉及建设资金调整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并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按期建成的情况;(二)项目内容变更的情况;(三)职能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移交项目档案的情况。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主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况;(三)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问题;(四)有无以虚假项目套现以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问题。
第十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采取派员驻点、现场督查、调阅文件资料、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建立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廉政保证书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政保证书在校内公开。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廉政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立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规划、立项情况、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展情况、竣工验收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校范围内或对社会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教育、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职能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省委高校工委每年对全省各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对监督管理不力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加强对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政府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管理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是指:高等学校组建的高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改革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设立由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产业资产、财务审计、科学技术等部门参加的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高等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依法划转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既可以新设,也可以从现有校办产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全资企业组建。
第五条对学校校办产业改制、投资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校办产业依法进行改制的情况;(二)学校以各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为主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的情况。(三)根据有关规定,确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进行严格评估、公正计价的情况;(四)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以学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金资产作为科技企业投入资本的情况;(五)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六)校内机构是否违反规定,直接或变相对外开展经营及投资活动的情况;(七)校办产业冠用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的情况;(八)校办产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对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企业加强监管的情况;(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的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预警机制的情况;(四)依法对投资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考核的情况;(五)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和规定,依法进入国有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况;(六)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依法履行评估、审批、备案手续的情况;(七)依照审批程序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八)违反规定,为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或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部贷款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规模50%的情况;(九)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七条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二)学校以国有经营性资产投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三)违反法律法规,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情况。
第八条对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校办产业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分管产业领导在校办产业兼职的情况;(二)学校除分管产业领导以外的校级领导在校办产业兼职的情况;(三)学校领导干部作为技术完成人或非技术完成人持有学校投资企业股份的情况;(四)学校副处级以上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的情况;(五)学校副处级以上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届满后重新回校上岗的情况;(六)学校副处级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评聘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按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优先选拔为各类专家的情况。
第九条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校办产业经营管理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学校经营性资产投资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等,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每年向本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报告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廉政保证书制度。学校分管校办产业的校级领导、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学校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企业改制、投资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政保证书在高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校投资企业内部公开。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廉政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产业资金预算、投入、收益、分配等使用情况及产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校办产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产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校办产业改制及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人事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校办产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范校办产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对校办产业改制、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职能对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改制、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校办产业经营监管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投资失误、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民主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民主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学校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等学校民主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行政机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学校党的各级组织、行政机构和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高等学校加强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学的情况;(三)学校章程和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情况;(五)实行党务、校务公开的情况;(六)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七条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应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高等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在一定范围内对高等学校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及时通报。
第九条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制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结合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及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进行,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定期接访制度。校级领导每季度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
第十一条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规定,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载体,推进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开实效。
第十二条建立民主听证制度。对高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召开由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教职工监督员、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领导本校民主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党组织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落实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担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制度,监察处处长、工会专职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所在班子成员、所属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同级党政组织抓好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党员、师生员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党员、教职工监督员制度。各高等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5—7名教职工监督员,任期与教代会相同。教职工监督员通过列席本校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收集反馈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实施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教代会依法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依法参与校内事务的审议或决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方案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依法参与监督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解决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情况,参与并督促学校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省高校工委负责对全省各高等学校开展民主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民主监督制度不力的,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教职工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推进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鄂纪发[2009]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生办学、教育收费、学术研究、学校管理、校办产业管理、后勤集团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预防、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所称“风险防控”包括:风险排查、风险预警、风险处置、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条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要求,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预警防范与事中、事后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学校全面查、部门系统查、个人深入查、群众参与查等方式,对可能发生腐败现象的风险点逐一排查。重点查找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风险点:(一)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廉政风险点;(二)学校各部门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特别是人、财、物管理工作和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科研评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三)学校重要岗位专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开展业务和社会交往、处理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四)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
第五条学校所属单位查找出的风险点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校级风险点的查找和审核由各高等学校党委负责。校级风险点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六条高等学校针对排查的风险点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制定分期防控机制。(一)前期预防措施: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操作办法。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操作办法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党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及教职员工监督意识,形成风险预警环境。针对风险点,健全相关制度,统一行为规范,明确廉政要求,完善工作细则,达到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流程管理,实现全程监控。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制度,采取定期自查、临时抽查、问卷调查、信访处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状况进行监控。(二)中期示警措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风险点发生增减变化的,经原评估程序适时进行增减。对某种廉政风险发生可能性增强,或已经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足以采取法律、纪律、组织处理措施的,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整改、发送问廉问责书、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示警处理,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已经导致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按照国家法律或党纪条规进行处理。建立廉政风险事后分析制度,堵塞漏洞,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廉政风险案例的警示综合效应。
第七条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整改情况回告制度受到预警处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在15日内根据预警处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回告学校纪检监察组织。校级风险预警处置整改情况报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八条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档案库。本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情况统一入库,定期根据学校实际,对风险点、预警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增强预警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制度。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党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范围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否重视;工作责任体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廉政风险点排查有无遗漏、是否准确;前期预防、中期示警、后期处置等措施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教职工对防控工作的满意度;有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各高等学校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之中。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本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校、本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省委高校工委对各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回告有关高等学校。对考核情况较差、没有实现防控目标的,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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