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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15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

招生录取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7日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防止发生腐败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保送、艺术类专业招生、艺术特长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插班生招生、职教本科班师资招生、经批准的省级以上试点学院的招生、专学校未来发展招生。

对全省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的章程制定、计划编制、考试组织、合格名单确认、网上录取及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组织管理工作,集体讨论决定考试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规范考试招生流程,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监督。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好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结合所排查的廉政风险点,把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各普通高等学校校长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进行全程监督,强化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招生纪律,可通过派员驻点、现场监督、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四条 特殊类型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普通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特殊类型招生章程的情况;

(二)招生章程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是否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是否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名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外语要求,考核方式与资格认定、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诉方式、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内容;

(四)招生广告、招生宣传和咨询是否实事求是,有无以夸大或虚假的信息误导考生的情况。

第五条 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招生类型和规模,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或类型)招生计划的情况;

(二)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三)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的情况;

(四)招生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制度,实行集体讨论、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第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命题制卷的监督

1、命题制卷制度规范建设情况,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及应急反应机制建设的情况;

2、命题教师考核选用、培训、持证上岗的情况;

3、试题库建设及考前试卷组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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